您好!《河北省质量强省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皇冠体育官网印发河北省品牌优势和示范企业培育行动方案的通知》(冀质强办发〔2023〕8号)文件有效期至2027年。
回复部门:质量发展局
您好!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办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场所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布局符合工艺流程要求;
(二)具备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和处理废水、油烟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三)场所的地面、墙面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备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是否符合小作坊登记条件,由属地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判定。
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现场制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适用本办法。
现场制售面条不适用办理小作坊登记证,具体经营证照由属地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发。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您好!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办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场所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布局符合工艺流程要求;
(二)具备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和处理废水、油烟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三)场所的地面、墙面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备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是否符合小作坊登记条件,由属地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判定。
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现场制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适用本办法。
现场制售面条不适用办理小作坊登记证,具体经营证照由属地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发。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您好!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十一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三、《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第14条记录和文件管理中详细规定了记录内容及管理要求,其中14.3规定: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如电子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和文件管理。
综上,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建立记录和文件管理制度。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您所反映的问题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请您通过拨打“12315”专用电话或登录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http://www.12315.cn)提供详细材料,由当地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核查调查后进行判定。若您对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所在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回复部门:反不正当竞争局
您好!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现场制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适用本办法。
通常情况下,超市加工湿面条、熟食行为不适用于办理小作坊登记证。是否需要办理有关证照,由当地行政审批(许可)部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综上,涉及食品安全标准解答的相关事宜请咨询卫健部门。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您好!委托加工产品使用商品条码应遵守以下规定:
2008年2月19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皇冠体育官网<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中,对委托加工产品使用商品条码问题明确: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处
您好!消防灭火器用气瓶的使用管理和定期检验不适用于《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应按照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要求执行。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您好!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40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的有关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有效期4年,申请复审人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可以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