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内容:尊敬的领导
连锁的饮品店售卖的自制饮品,加贴了加工日期和限用日期,超过限用日期后,未发现感官形状异常,又重新贴了新日期的标签,属不属于违法行为?属于何种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是什么?
回复信息: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您所咨询问题需要根据具体事实才能做出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回复时间:2025-09-24 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