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内容: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老师您好:想咨询的问题是,桦树茸(学名:桦褐孔菌)是否可以作为食品生产时的添加,然后销售,例如,生产烘焙面包、馒头、面条等。网上查询相关资料获悉,吉林省和黑龙江省已经发布了《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桦褐孔菌》DBS22/ 037-2022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桦褐孔菌》DBS23/027-2024,是否可以依据相关标准,在食品生产时添加,期待回复,谢谢。
回复信息: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三十一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综上,桦树茸是否属于新食品原料,以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解答的相关事宜请咨询卫健部门。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回复时间:2025-08-18 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