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国家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期。
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国家标准或者新国家标准。
新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国家标准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处
您好!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小作坊违法行为》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和其他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当食品小作坊发生违法行为时,视具体违法情节判定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律适用和立案查处等程序须经属地法规部门认可。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您好!《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食堂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十六条规定:学校食堂提供蔬菜、水果以及按照国际惯例或者民族习惯需要提供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回复部门: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处
您好!《河北省质量强省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皇冠体育官网印发河北省品牌优势和示范企业培育行动方案的通知》(冀质强办发〔2023〕8号)文件有效期至2027年。
回复部门:质量发展局
您好!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获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在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其销售范围并无限制。部分产品因受生产类别限制、保质期较短、包装简单等因素影响,不适于远距离运输和销售,以免产生食品安全隐患。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小作坊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预包装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食品名称、地址、配料、生产加工者、生产日期、食品贮存条件、保质期、登记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标签标明的内容应当清晰、易于识别。小作坊产品可以进行预包装。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您好!目前由行政审批部门(数据和政务服务局)负责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具体办理流程请咨询当地行政审批部门。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您好!目前由行政审批部门(数据和政务服务局)负责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具体办理流程请咨询当地行政审批部门。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您好!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办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场所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布局符合工艺流程要求;
(二)具备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和处理废水、油烟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三)场所的地面、墙面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备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是否符合小作坊登记条件,由属地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判定。
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现场制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适用本办法。
现场制售面条不适用办理小作坊登记证,具体经营证照由属地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发。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您好!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办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场所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布局符合工艺流程要求;
(二)具备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和处理废水、油烟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三)场所的地面、墙面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备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是否符合小作坊登记条件,由属地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判定。
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现场制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适用本办法。
现场制售面条不适用办理小作坊登记证,具体经营证照由属地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发。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您好!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十一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三、《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第14条记录和文件管理中详细规定了记录内容及管理要求,其中14.3规定: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如电子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和文件管理。
综上,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建立记录和文件管理制度。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