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您所咨询问题需要根据具体事实才能做出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您好!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适用于为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小作坊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预包装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食品名称、地址、配料、生产加工者、生产日期、食品贮存条件、保质期、登记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标签标明的内容应当清晰、易于识别。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对小作坊生产的食品标签标识有专门的要求,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您好!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综上,涉及食品安全标准解答的相关事宜请咨询卫健部门。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您好!河北省食品追溯系统是为了提升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将原河北省食品追溯平台、河北冷链食品追溯平台、食用农产品追溯平台进行整合建立的追溯系统,供我省食品生产经营者无偿使用。目前已涵盖婴幼儿配方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葡萄酒、啤酒、保健食品、速冻食品、冷冻饮品、食盐、大米、小麦粉、酱油、食醋、罐头、食品添加剂共17大类重点食品品种。在食品销售环节对于有条件的超市(配备电脑、网络等设备和相关从业人员)均可自愿注册使用该系统,将销售的食品信息按相关类别人工或扫码录入,并保证数据真实有效,便于超市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充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回复部门: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
您好!一、根据《河北省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第二条“本指南所指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的个体工商户、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小摊点等”之规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不适用《河北省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
二、根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和《河北省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第十四条第二款“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个体工商户、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参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执行”之规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参照执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回复部门:食盐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您好!根据TSG 11-2020《锅炉安全技术规程》9.2条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的要求:锅炉范围内管道设计可以由管道设计单位设计,也可以由锅炉制造单位设计。由锅炉制造单位设计的锅炉范围内管道,按NB/T11273-2023《工业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技术导则》第10.2条设计修改的要求不需要重新进行强度计算的修改不需要重新鉴定,但应满足TSG 11-2020《锅炉安全技术规程》2.5条材料代用的要求。在我省申报设计文件鉴定问题可咨询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院,电话:0311-83895999。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您好!暂无相关安排。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
您好!河北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压力容器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如果备注为空白的则具备许可子项目相应产品的设计能力;如果不具备设计能力则备注为设计外委。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您好!针对符合《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提出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申请人可与省级或设区的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联系出具意见。具体可咨询石家庄代办处,咨询电话0311-85898108。
回复部门: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三十一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综上,桦树茸是否属于新食品原料,以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解答的相关事宜请咨询卫健部门。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