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督促检验检测机构持续保持和提升技术能力水平,按照《2025年京津冀及华北晋蒙省(自治区)检验检测认证区域合作行动计划》工作安排,京津冀晋蒙五省(市、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决定联合开展2025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能力验证项目
(一)食品领域能力验证项目
1.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的测定;
2.脱氢乙酸的测定。
(二)环境领域能力验证项目
1.氯化物的测定;
2.氮氧化物的测定。
具体能力验证项目、检测方法见附件1。
二、参加对象
(一)京津冀三地参加范围
具备本通知中设置的能力验证项目和检测方法的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
(二)山西省参加范围
具备本通知中设置的食品领域能力验证项目和检测方法,以及环境领域能力验证项目氮氧化物的测定和检测方法的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
(三)内蒙古自治区参加范围
具备本通知中设置环境领域能力验证项目氯化物的测定和检测方法的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
三、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
河北省认证认可协会。
四、能力验证费用
参加京津冀晋蒙五省(市、自治区)能力验证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免交初测能力验证费用。补测费用由机构自行承担,以促使机构重视初测,认真对待能力验证工作。各地参加能力验证活动机构初测费用由五省(市、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各自承担。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
此次能力验证活动涉及五个省(市、自治区)的检验检测机构,五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沟通对接,组织辖区内相关检验检测机构报名参加能力验证活动,并于5月26日前将各地具备能力验证项目、方法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包括机构名称、联系人、电话、项目名称、检测方法等,可参照附件1格式)发送至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对具备本通知能力验证项目、检测方法资质但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以及在能力验证中违规或补测结果仍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五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二)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要求
1.做好报名信息核实确认。一是汇总五地能力验证检验检测机构报名信息,并与五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机构名单进行比对,将名单中缺少或增加的机构信息反馈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二是根据五地反馈情况,督促指导相关机构及时补充完善报名信息或说明新增、退出原因,确保报名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三是将最终确认的报名信息按照地域分布、验证项目等维度进行分类整理,登记在附件统计表中,为后续能力验证样品邮寄发放提供准确无误的基础信息支撑,保障样品能安全、高效、精准送达各检验检测机构。
2.做好能力验证活动的组织实施。一是配备足够的资源,保障能力验证项目按时可靠实施;二是遵循方法科学、技术可靠、安排合理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能力验证实施方案。方案应涵盖从样品制备、发放、运输到结果上报、分析、报告撰写的各个环节,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方案执行到位;三是做好能力验证样品发放工作,确保样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样品准确送达各参加机构;四是及时将初测结果反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联络员和参加能力验证机构,并对自愿参加补测的机构提供必要的补测指导,发放补测样品;五是确保2025年10月15日前完成能力验证项目及报告编写等工作;六是对能力验证结果为“合格”机构发放证书。
(三)对参加能力验证机构要求
1.按时做好报名及信息反馈。一是各检验检测机构于2025年5月30日前按照本文件规定的报名途径、截止时间进行报名,以确保报名信息能够准确、及时地被接收和处理,逾期未报名视为自动放弃参与资格;二是确保所提交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与资质认定证书、能力表中信息一致。若在能力验证期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动,需在3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组织单位申报更新,避免因信息错误影响样品接收及结果反馈。
2.做好能力验证样品管理。一是收到能力验证样品后,立即检查包装是否完好、样品标识是否清晰,如有异常情况,需在24小时内向组织单位反馈,并附样品电子照片;二是按照样品说明书要求,妥善保存样品,确保其特性在检测前不发生改变。能力验证工作结束后,未经组织单位许可,不得擅自处置样品。
3.认真开展能力验证试验。一是安排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经验的技术人员参与能力验证项目,提前调试、校准相关仪器设备,确保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保证检测数据的可靠性;二是严格按照能力验证作业指导书,按照指定的能力验证检测方法开展检测工作,如实记录检测过程中的原始数据、操作步骤、环境条件等信息,严禁伪造、篡改数据;三是在规定截止日期前,通过指定方式提交能力验证结果及相关资料,包括检测报告、原始记录扫描件等。逾期未提交结果,将按未完成能力验证处理。
4.做好能力验证结果反馈与整改。能力验证结果公布后,对于初测结果不合格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并主动按照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规定的时限要求报名参加补测。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名参加补测的单位,其初测结果视为最终结果。
5.严格遵守能力验证活动规定。能力验证过程中,各机构须独立开展检测工作,禁止与其他机构串通、交流检测数据或结果,确保能力验证结果真实反映机构实际检测能力。对违反能力验证工作要求的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能力验证结果无效、列入不良记录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属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能力验证结果的运用
(一)京津冀晋蒙五省(市、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将在能力验证活动完成后通报本次能力验证活动结果,并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对能力验证结果进行处理运用。
(二)取得合格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向社会公布名单,并由项目承办单位颁发能力验证结果合格证书。机构在今后一年内(2026年12月31日前),接受资质认定评审和专项监督检查时,相关项目可免于现场考核。同时,鼓励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等在选择技术服务机构时,优先考虑能力验证结果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充分发挥能力验证结果在市场选择中的导向作用,促进检验检测行业的良性竞争和健康发展。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吕剑飞 联系电话:0311-67565195
(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肖宏清 联系电话:010-55526606
(三)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沈 宇 联系电话:022-27182093
(四)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孔军华 联系电话:0351-7680108
(五)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伊晓涛 联系电话:0471-6386202
(六)河北省认证认可协会联系人
联系人:王 虎 联系电话:0311-66030647
邮 箱:752822800@qq.com
附件:1.能力验证检验检测机构统计表(表1—表4)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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