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履行监督职能,督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监局党员领导干部、监察对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近日,驻省局纪检监察组制定印发《党风廉政建设“提示函”制度》,进行责任警示,督促责任落实。
廉政“提示函”由驻省局纪检监察组制定,主要起到提醒和督导作用。对发现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积极、不主动的,或本人存在需要提示警醒的问题的;对党员干部本人或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对分管部门、单位落实驻省局纪检监察组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不及时、不认真的;对有反映党员领导干部或监察对象的信访举报,经核实举报不实、予以了结的;对分管部门、单位未按时落实驻省局纪检监察组有关工作要求、未及时上报有关情况的情形,均以党风廉政建设“提示函”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另外,对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的“提示函”,一般向党员领导干部发出,同时视情况抄送省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也可视情向省局党组、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发出,由省局党组、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责成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驻省局纪检监察组对提示的问题进行对照检查,并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限。
通过推进廉政“提示函”制度,切实促进各级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层层传递,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形成上到党组、下至分管部门、单位的完整责任链和党组成员齐抓共管的责任监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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