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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嘉宾
柯 键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副主任
黄艳虹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黄 晔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二部主任
纪长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
编者按
本案中,甲与相关企业签订“税务顾问合同”等服务协议收取“顾问费”,为何部分认定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违纪行为,部分认定为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有观点认为,甲未利用职权为C公司逃税谋利,其在退休后收受C公司实际控制人乙所送财物不应认定构成受贿罪,如何看待此观点?甲在经办涉税业务中,促成丙向D公司收回房租,在丙没有提出请托前提下,其收受丙所送财物是否构成受贿?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甲,曾系A市B区税务局副科级干部,先后负责办理企业股权变更、注销等涉税业务,2019年5月提前退休。
违反廉洁纪律。2016年至2021年2月,甲在税务局工作期间,以及从税务局退休后两年内,通过与财税中介代理机构合作“代理业务”,以其女儿、亲属名义开办公司,与相关企业签订服务协议担任税务顾问、收取顾问费用等方式,共计获取薪酬86万元。
受贿罪。2012年1月至2019年5月,甲利用负责办理企业股权变更、注销等涉税业务的职务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税务工作人员办理上述业务的职务行为,为相关企业在不缴少缴税款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所送钱款共计246万余元。
其中,2012年上半年,甲利用负责办理企业注销涉税业务的职务便利,在经办D公司(私企)注销税务登记业务中,促成丙向D公司收回房租,丙为感谢甲提供的帮助送其钱款共计12万余元。
2018年上半年,乙在办理C公司(私企)股权变更涉税业务时,为避免缴纳税款,向甲提出请托,表示C公司有对外投资但尚未收回,待收回收益后请托甲帮忙办理公司注销涉税业务,为其避税提供帮助,届时一并感谢。甲遂指导C公司在纳税申报时隐匿对外投资,以“零数据”进行申报,以备后期逃避缴纳税款,并利用本人职务便利予以审核通过。在此次股权变更涉税业务中,C公司因投资收益尚未入账,且股权系零转让,客观上无须缴纳税款。2019年8月,C公司收到投资收益准备注销公司,此时甲已退休,甲授意C公司继续隐匿投资收益,C公司以“零缴税”完成注销并得以偷逃税款。2019年12月,乙一并送给甲65万元。2021年8月,税务机关对C公司少缴的税款予以追缴。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甲从B区税务局退休后,利用其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税务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所送钱款共计61万余元。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2018年,甲利用办理企业股权变更涉税业务的职务之便,帮助企业违规办理股权变更涉税业务,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百余万元,并收受企业相关人员所送财物。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21年3月30日,B区监委对甲涉嫌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立案调查;4月7日,经批准,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21年6月8日,B区税务局党委对甲涉嫌违纪问题立案审查。2021年11月18日,B区监委对甲涉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补充立案调查。
【党纪政务处分】2021年6月25日,B区税务局党委给予甲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
【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7月5日,B区监委将甲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移送B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5月10日,B区监委将甲涉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一案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2021年8月16日,B区人民检察院以甲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向B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8月17日,以甲涉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向B区人民法院补充起诉。
【一审判决】2022年12月29日,B区人民法院判决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与所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一审宣判后,B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二审判决】2023年12月11日,A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判决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与所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
甲在负责办理企业股权变更、注销涉税业务时,与财税中介代理机构合作“代理业务”,退休前后又开办公司,通过与相关企业签订“税务顾问合同”收取“顾问费”,其行为属于违纪还是犯罪?
柯键:企业股权变更、注销等涉税业务,是税务机关对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及企业在终止经营、解散或破产时汇算清缴所有税种的征收管理工作。本案中,甲长期负责企业股权变更、注销等涉税业务,业务熟悉、人脉广泛,凭借该优势其忙于“前门做官、后门开店”。
经查,2013年,甲与某财税中介代理机构负责人结识,后长期与该机构合作代理涉税业务,2019年,甲在退休前又以其女儿、亲属的名义成立公司,与相关企业签订“税务顾问合同”等服务协议,向相关企业收取顾问费。其中,所涉部分系在相关企业没有请托事项、甲也没有利用职权为相关企业谋取利益情况下,甲确实提供了相关服务,并按照市场价收取的服务费;所涉大部分系甲暗中利用本人及同事的职务便利,为相关企业在税款缴纳上谋取不正当利益,后以顾问费为幌子收受的好处费。例如,2019年2月,甲在为某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税务登记过程中,为该公司在少缴税款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事成后,要求该公司与其实际控制的公司签订“税务顾问服务协议”,收取“顾问费”共计7万余元。
黄艳虹: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甲从事涉税业务代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相关事实中,区分其构成受贿还是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违纪行为,我们主要从甲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企业谋取利益、是否真实提供相关服务、获利来源于市场还是权力对价等方面进行判断。
首先,在甲开办公司为相关企业代理的部分涉税业务中,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企业谋取利益,仅是利用其个人的专业知识、业务专长提供服务,并按照市场价格收取了相应薪酬,共涉及86万元。我们认为,这部分数额应排除认定权钱交易,甲对此不构成受贿犯罪。但是,相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禁止党员干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且对不同身份的公职人员作出了不同的限制性要求。根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和《皇冠体育官网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甲在职时一律不得从事营利活动;退休后在从业时间和从业范围上有明确限制,即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原税务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甲在职期间以及退休后两年内开办公司,收受相关企业顾问费用86万元,违反了上述规定,该86万元应作为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其次,在甲收取的“顾问费”中,所涉大部分行为甲并未提供咨询或顾问服务,而是甲在利用职权为相关企业谋取利益后,以“税务顾问”为幌子索要或收取相关企业所送好处费,掩盖利益输送的本质。甲在职时利用本人职务便利或斡旋其他税务工作人员、退休后利用原职权的便利条件请托其他税务工作人员,为相关企业在逃避缴纳税款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应分别认定甲构成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中,受贿数额共计161万余元、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共计61万余元。
有观点认为,甲未利用职权为C公司逃税谋利,其在退休后收受乙所送财物不应认定构成受贿罪。如何看待此观点?
黄晔:有观点认为,C公司在股权变更涉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