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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明纪释法丨玩忽职守罪有关问题辨析

  【内容提要】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了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认定玩忽职守罪,需着重考虑行为主体是否属于具有特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属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与严重危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综合案件事实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

  张某,某市A区甲派出所所长,2018年7月,王某(另案处理)经营的乙餐饮娱乐场所(以下简称“乙场所”)经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经营地址在该市B区。2019年1月,乙场所被吊销营业执照。2019年4月,王某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赴A区经营乙场所,辖区派出所为甲派出所。王某为取得派出所的关照,多次给予张某好处共计40余万元。此后,甲派出所民警在对乙场所采集信息建档时,发现王某无法提供消防许可证、娱乐经营许可证等必需证照,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的名称和地址与实际不符,且已过有效期,张某得知情况后没有督促民警依法及时取缔乙场所。在日常检查中,民警发现乙场所存在多项治安隐患,张某既没有依法责令乙场所停业整顿,也没有责令民警跟踪监督整改。2020年6月至8月,根据A区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统一行动安排和部署,甲派出所成立专项行动小组开展安全检查,张某担任组长,有关部门将乙场所存在治安隐患和消防隐患等问题通报甲派出所,但张某没有督促跟踪落实整改措施,导致乙场所的安全隐患没有得到及时排除。乙场所在未按照规定取得消防验收许可,未通过申报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情况下,擅自开业、违法经营,营业期间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导致2020年9月某晚发生火灾,造成多人伤亡的严重后果。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于张某收受王某40余万元构成受贿罪不存在争议,但对于张某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虽为A区甲派出所所长,但难以对辖区内各处餐饮娱乐场所进行管理,所长职务属于决策指挥岗位而非专门岗位,况且乙场所发生火灾事故并非张某的职权行为所致,最主要的还是因为王某的违规经营行为,因此,对于张某不正确履职行为不宜认定构成犯罪,但可以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追责问责。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明知乙场所未取得消防验收许可,擅自开业、违法经营,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在多方面提醒的情况下,因收受王某好处,故滥用职权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开展治理或取缔工作。张某对于危害后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最终造成多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张某不正确履职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与受贿罪并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作为甲派出所所长,对辖区内的餐饮娱乐场所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其明知乙场所未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擅自经营,且存在诸多消防、治安隐患,但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使本应停业整顿或被取缔的乙场所持续违法经营达一年多之久,并最终导致多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张某不正确履职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与受贿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