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刘一霖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丈县纪委监委聚焦惠民惠农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组织纪检监察干部靠前监督,严肃查处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等突出问题。图为该县纪检监察干部在古阳镇长潭村蓝莓种植基地了解相关情况。侯郑俐 摄
特邀嘉宾
李相忠 山东省青岛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市委巡察办主任
王洪海 安徽省纪委监委第十四纪检监察室副主任
卫昌楼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困难群众,我们要格外关注、格外关爱、格外关心,帮助他们排忧解难。”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职责所在、使命所系,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向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坚决“亮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民生保障显失公平行为的处分条款作了哪些充实完善?实践中,“优亲厚友”和“明显有失公平”怎样判断?如何区分个人贪腐还是优亲厚友?对该违纪行为定性量纪时,怎样判断情节轻重?我们特邀纪检监察干部进行讨论。
新修订的《条例》对民生保障显失公平行为的处分条款作了哪些充实完善,实践中,“优亲厚友”和“明显有失公平”有哪些判断标准?
王洪海: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更多惠民生、暖民心举措,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监督执纪发现,少数党员、干部在民生保障款物分配工作中办事不公、优亲厚友甚至存在看“人情”分配,这些行为寒了群众的心,影响国家惠民政策的落实,破坏党和政府公信力。
新修订的《条例》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有关要求,在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充实了对于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社会救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对于因各种原因陷入生活困境的公民,给予财物接济和生活辅助,保障其最低生活需要的制度。
除了社会救助,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都是《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制的领域。其中,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而制定的社会保险、救助、补贴等一系列制度和措施,旨在为社会成员提供全面、多层次的基本生活保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政策扶持是指国家为扶助特定群体或鼓励某项事业而采取的财政、税收、劳动就业等方面的优惠和便利措施,旨在帮助特定群体改善生活条件,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救灾救济是指在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家为减轻灾害对人民群众的影响,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而采取的救助和安抚措施,包括向受灾群众发放款物、提供临时住所等。本条规定的事项,是兜底线、救急难、保民生、促公平的大事,党员、干部要严格按政策规范办、公平公正办,正确处理公私关系,确保惠民政策不折不扣落实。
李相忠:“优亲厚友”主要是指从事社会保障、政策扶持等民生保障工作的党员、干部,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不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办理,不按照规定标准执行,不能正确处理亲属、朋友与群众的关系,厚此薄彼,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实践中,主要从以下维度来判断:一是主观上为故意,即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等事项中,明知自己实施的是优亲厚友、显失公平,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仍出于为亲友谋利的目的希望或者放任不公平结果发生;二是客观上实施了“优”“厚”的行为,即执行政策向亲朋好友倾斜,使亲朋好友受到优待。
“明显有失公平”主要是指执行政策出现较大偏离,应该帮扶的对象没有得到帮扶,不符合帮扶条件的对象反而得到了帮扶,或者在同等条件下,发放款物的数量或价值悬殊,明显不公平、不公正。实践中,主要从以下维度来判断:一是要“有失公平”,如果党员、干部在执行相关政策时正确履职未徇私情,其亲友亦符合政策规定的分配条件,并按规定履行了有关程序,则不应认定为“有失公平”;二是有失公平需达到“明显”程度,如果分配不公平,但差别微小,尚不够明显程度的,可以对党员、干部进行批评教育,不宜一概认定为违纪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明显有失公平的外延要大于优亲厚友,优亲厚友必然明显有失公平,但明显有失公平不一定属于优亲厚友。如,某基层党员干部在为村民办理低保过程中,故意隐瞒与其中一名村民系亲戚关系的事实,在名额有限,且还有比其亲戚更为困难的群众的情况下,优先为其亲戚办理了低保,该行为应认定为“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行为。又如,某村党支部集体研究决定,在拆迁补偿款发放过程中,在有明确拆迁补偿标准的基础上,人为按照落户该村时间将村民分为“老村民”和“新村民”,且“老村民”发放标准高于“新村民”,因该行为不具有政策依据,可以认定为“明显有失公平”的行为。
帮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资金怎样认定,如何区分个人贪腐还是优亲厚友?
卫昌楼: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是事关群众生存发展权、生命健康权的兜底性、保障性民生大事。实践中,少数党员、干部不但在民生保障工作中不公平、不公正,更有甚者还帮助他人骗取民生保障资金,对于这类行为如何认定?我们认为可以重点从以下4个方面进行把握:一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占有故意;二看行为双方是否有共谋;三看造成的损失和危害影响;四看行为人是否从中获利。
如行为人客观上虽为他人骗取民生保障资金提供了帮助,但主观上对于资金没有占有故意,且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较小的,可以认定为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等;若导致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比如某保障性住房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在明知他人不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帮助,致使多套廉租房被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租用,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则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如果行为人在帮他人骗取民生保障资金的过程中,还收受他人好处的,则要根据其涉案金额大小、造成的损失多少,以及主要违纪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节点等进行综合研判,如收受好处达到入刑标准,有可能构成受贿犯罪,且一般与渎职犯罪数罪并罚;未达到入刑标准的,则适用纪法衔接条款处理。如行为人与他人共同编造虚假材料或指使他人编造虚假材料实施骗取行为,且从中获取利益的,则可能构成贪污或诈骗罪,具体根据行为人的身份、侵犯的客体等因素而定。
此外,认定此类行为时,还需区分把握党员、干部是否因个人业务不熟、疏忽大意等原因导致相关款物被骗,如其主观上没有帮助的动机和可能,则一般以违反工作纪律进行认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犯罪。
李相忠:在民生保障工作中,区分是个人贪腐还是优亲厚友,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来考虑。一是从主观故意上判断,个人贪腐是以行为人自己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优亲厚友是以为亲友谋利为目的;二是从受益对象上判断,个人贪腐的受益对象是本人,优亲厚友的受益对象是亲友;三是从侵害的客体上判断,个人贪腐侵害的客体侧重于职务行为廉洁性和公款所有权,优亲厚友侵害的客体侧重于群众利益。
比如,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孙某,在协助县、乡人民政府发放本村拆迁补偿款过程中,通过与其儿子分户的方式,将其儿子虚报为拆迁补偿对象,骗领拆迁补偿款5万元并据为己有。
这个案例中,首先,从主观故意看,孙某目的是非法占有公款,而非为亲友谋利。孙某通过与其儿子分户,并将其儿子虚报为拆迁补偿对象,骗取公款并据为己有,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其次,从受益对象看,孙某将其儿子虚报为拆迁补偿对象,最终受益的是孙某及其家人,而非其他亲友。需要注意的是,若党员、干部将其特定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等)虚设为特定资金发放对象,因其与特定关系人具有共同利益,最终受益人仍是党员、干部本人或其家庭,应当认定为贪污或职务侵占性质;如资金发放对象系非特定关系人的普通亲友,且财物未被党员、干部本人占有,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为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或者失职渎职行为。最后,从侵害的客体看,案例中侵害的客体是公共财物所有权,而非群众利益。孙某将其儿子虚列为拆迁补偿对象,因其儿子本身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发放范围,属于“无中生有”,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但该行为并未对本村应该领取拆迁补偿款的其他村民利益造成实质性侵害,故不属于违反群众纪律性质。
在民生保障工作中,借机对群众吃拿卡要或者收受礼品礼金的如何处理?在对民生保障显失公平行为定性量纪时,怎样判断情节轻重?
李相忠:“吃拿卡要”是对党员、干部在履职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向管理和服务对象索取好处行为的形象刻画。所谓“吃”,主要是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所谓“拿”,一般是凭借管理权,强拿硬占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物品;所谓“要”,通常是主动地通过提要求、暗示等方式向管理和服务对象要钱要物;而“卡”则是有意刁难管理和服务对象,给其制造障碍,“卡”的目的多是为了“吃、拿、要”。这些违纪行为,本质上是把服务群众的职责当作管理群众的特权,借机以权谋私,体现了“小权力”背后的“大任性”,是党的纪律所不能容忍的。